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7353号原告瞿某某,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徐某,女,1976年1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瞿某某与被告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列辉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冷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