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3394号
原告:孟祥英,女,195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原告:徐纪奎,男,195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两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亚政,萧县圣泉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丁玉勤,女,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告:李亚南,男,199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原告孟祥英、徐纪奎与被告丁玉勤、李亚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孟祥英、徐纪奎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孟祥英、徐纪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祥英、徐纪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孟祥英、徐纪奎负担。
审判员 陈远新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雪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