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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财保111号

新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尹志斌、熊娟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1-04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新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查明,尹志斌,熊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322财保111号申请人新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政兵。委托代理人蔡其焕。委托代理人罗建华。被申请人尹志斌,男。被申请人熊娟,女。申请人新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查明:被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卫生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版)的规定,尹志斌与熊娟于2016年1月23日在新化县金穗医院非婚生育第3个孩子,属非婚生育子女情形的违法生育。申请人依据《湖南省卫生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版)的相关规定,于2017年4月28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新卫计征决字[2017]第1103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被申请人社会抚养费21460元。2017年9月4日,申请人新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被申请人有可能逃避执行、转移财产,并为保证以后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顺利执行兑现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尹志斌、熊娟的银行存款21460元及案件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尹志斌、熊娟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46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曾文义

审 判 员  袁仕斌

审 判 员  曾海丰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匡彦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