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1957号原告李新旗,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李丙坤,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彦军,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董晓东,河南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赵中华,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康永军,西平县法律服务所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旗与被告杨彦军、第三人赵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旗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405元,减半收取107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常安甫
审判员 郑伦祥
审判员 张迅晗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