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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3执164号

李迎春与孙红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迎春,孙红国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3执164号

申请执行人:,李迎春,男,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被执行人:孙红国,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翻译,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本院在执行人李迎春与孙红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的(2017)黑1003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迎春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红国给付欠款30000元及利息2556元,并承担执行费用307元。本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被执行人孙红国现暂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迎春也无法找到提供被执行人孙红国可供执行任何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孙红国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海波

审判员  王伟东

审判员  马永江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春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