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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执1089号

王长仁、周在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长仁,周在通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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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1089号

申请执行人:王长仁,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

被执行人:周在通,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原住罗源县,现住,申请执行人王长仁与被执行人周在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123民初6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8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在通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王长仁借款本金58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月利息按2%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周在通至今仍未自动履行。本院依职权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周在通无银行存款,无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郑立嵩执行员  张章武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孔晓萍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