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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行终38号

邓任招行政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任招,龙川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16行终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任招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川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上诉人邓任招不服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2017)粤1625行初5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认为,起诉人邓任招起诉问题涉及计划生育政策,应按计划生育相关规定予以解决,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起诉人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邓任招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邓任招上诉称,上诉人2017年2月21日向龙川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鉴定申请。至2017年6月12日,龙川县卫计局至今未履行职责。请求撤销东源县人民法院(2017)粤1625行初56号错误裁定,依法裁定予以立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邓任招起诉的问题属于计划生育政策调整范畴,应由政府部门按照计划生育相关规定予以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邓春柳

审判员  骆志艺

审判员  钟仕梅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