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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执1212号

南通市通州区银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建、南通圣多宝纺织品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通市通州区银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建,南通圣多宝纺织品有限公司,施跃华,南通宇腾鞋业有限公司,虞华,虞敏,南通圣罗莎纺织有限公司,南通鑫润化纤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1212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银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光明西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树宾,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建,男,1968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南通圣多宝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工业园区(姜中村1组)。

法定代表人:施跃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施跃华,男,1965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南通宇腾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先锋街道周圩村。

法定代表人:张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虞华,女,1976年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虞敏,男,1979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南通圣罗莎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工业区(望海台村13组)。

法定代表人:施水标,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南通鑫润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工业区(望海台村13组)。

法定代表人:虞敏,董事长。南通市通州区银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建、南通圣多宝纺织品有限公司、施跃华、南通宇腾鞋业有限公司、虞华、虞敏、南通圣罗莎纺织有限公司、南通鑫润化纤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9日作出的(2017)苏0612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中,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给义务,因暂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612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两年内须再次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王 忠

审 判 员  袁东华

代理

审判员  杨 通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严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