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1212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银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光明西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树宾,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建,男,1968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南通圣多宝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工业园区(姜中村1组)。
法定代表人:施跃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施跃华,男,1965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南通宇腾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先锋街道周圩村。
法定代表人:张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虞华,女,1976年2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虞敏,男,1979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南通圣罗莎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工业区(望海台村13组)。
法定代表人:施水标,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南通鑫润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工业区(望海台村13组)。
法定代表人:虞敏,董事长。南通市通州区银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建、南通圣多宝纺织品有限公司、施跃华、南通宇腾鞋业有限公司、虞华、虞敏、南通圣罗莎纺织有限公司、南通鑫润化纤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9日作出的(2017)苏0612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中,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给义务,因暂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612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两年内须再次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王 忠
审 判 员 袁东华
代理
审判员 杨 通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严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