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621执949号申请执行人位云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7)吉0621民初17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贵华给付申请执行人位云平欠款13,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3.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贵华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特此告知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