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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财保121号

孔芬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财保121号申请保全人:孔英,女,汉族,1986年2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普安县盘水镇。申请保全人:孔芬,女,汉族,1990年10月19日出生,住贵州省普安县盘水镇。

委托代理人:林孝祥,系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文培,系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江门市华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

法定代表人:陈光贵。申请保全人孔英、孔芬与被保全人江门市华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孔英、孔芬向本院提交了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保全人江门市华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对以上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孔英、孔芬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保全人孔英、孔芬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冯万常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佩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