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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1917号

安徽佰泰置业有限公司、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佰泰置业有限公司,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91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佰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炉桥镇政府新办公楼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5757087047。

法定代表人:史传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幸福路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261821210N。

法定代表人:张国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安徽佰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安徽佰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1125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伟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谢凯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