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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03民初402号

赵振华与白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振华,白顺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603民初402号

原告:赵振华,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

被告:白顺,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朔州市人。

原告赵振华与被告白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振华、被告白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振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白顺归还原告借款29000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1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约定月2分利息,到2014年7月份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利59000元,并重新给原告出具了欠条。承诺2014年7月份底全部还清,结果四次支付了30000元后,余款29000元一直推诿不付。于2016年11月26日写下借条一支,承诺于2017年1月30日前付清,结果一直没有归还。原告急需治病,实属无奈,诉请法院解决。

被告白顺辩称,2010年大约3月,我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利息月2分,每月支付利息4000元,本利一直支付到2014年大约5月,下欠原告本利59000元,经双方协商,原告同意免去9000元利息,我给原告出具过5万元欠条一支,承诺在2014年7月归还该5万元,没有约定利息。2016年11月30日我又给原告书写下29000元借条一支,没有约定利息,承诺2017年1月30日前付清,直到现在未还。原告赵振华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借条复印件一支。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白顺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白顺欠原告赵振华借款29000元,2016年11月30日被告白顺给原告赵振华写下借条一支载明”今借到:赵振华贰万玖仟(小写29000元),到2017年1月30号付清。”该借款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原告赵振华与被告白顺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赵振华欠被告白顺借款29000元应予归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白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振华偿还借款2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白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振中

审 判 员  卢 润

人民陪审员  马 骉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志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