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0282执3117号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孟君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杨孟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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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0282执3117号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孟君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杨孟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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