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403执946号之六

赵明亮与何伟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7-09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明亮,何伟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403执946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赵明亮,男,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第四中学集体宿舍。

被执行人:何伟明,男,195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执行赵明亮与何伟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403民初28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伟明在中国工商银行珠海斗门支行20×××55账户上的存款。(冻结限额为10000元)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雪辉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振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