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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刑更151号

黄小球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黄小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刑更151号罪犯黄小球,男,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云南省临仓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8日作出(2004)临中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小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04年3月1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4年3月15日至2019年1月28日止。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执行期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日以(2007)湘高法刑执字第39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黄小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于2009年6月1日以(2009)益刑执字第315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于2011年10月20日以(2011)益刑执字第1146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于2014年4月23日以(2014)益刑执字第34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于2015年12月16日以(2015)益法刑执字第105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折合四个表扬余337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

本院认为,罪犯黄小球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小球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9年1月28日),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令球

审判员  徐高龙

审判员  莫仁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 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