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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刑初489号

滕国恩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国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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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刑初48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滕国恩,男,现住公主岭市。因涉嫌介绍、容留他人卖淫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9月9日对被告人滕国恩取保候审。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7)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滕国恩犯介绍、容留他人卖淫罪,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琳、

书记员郭和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滕国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3日至14日,被告人滕国恩在公���岭市八屋镇八屋村一组自己家中,介绍并容留张某向任某、李某、代某卖淫各一次。2017年3月14日13时,被告人滕国恩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滕国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孟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受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国恩介绍并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容留他人卖淫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滕国恩介绍、容留他人卖淫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滕国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介绍、容留他人卖淫罪)、第六十七条三款(坦白��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滕国恩犯介绍、容留他人卖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刘爱华

人民陪审员  钟 蔚

人民陪审员  马晓莉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石良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