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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677号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郭文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郭文红,沙海东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677号

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20号19层1901、1902、1903、1904、1905房间、20层、21层、22层.法定代表人恩腾曼,董事长。

被执行人:郭文红,女,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沙海东,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其他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文红、沙海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告知书,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情况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送达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知书,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126877.84元及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利息,可在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寿军

审判员  孙庆水

审判员  隋连成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