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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4执678号

宁化三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曾念程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化三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曾念程,曾念鹏,邓杰,张金龙,曾绍章,连益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4执678号

申请执行人:宁化三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化县城关北大街17号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0518181-7。

被执行人:曾念程,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宁化县,现住宁化县(宁化县鹫峰寨家庭农场),

被执行人:曾念鹏,男,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宁化县,住宁化县,现羁押于宁化县看守所,被执行人邓杰,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宁化县,现住宁化县,被执行人张金龙,男,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化县,被执行人曾绍章,男,196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化县,被执行人连益富,男,196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宁化县,现住宁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化三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念程、曾绍鹏、邓杰、张金龙、曾绍章、连益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其曾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闽0424民初6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6)闽0424执606号,本次立案属于重复立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2017)闽0424执678号案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的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24执678号案件的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应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飞凤

审判员  罗玉云

审判员  刘文庭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凤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