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04刑初17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景恒,男,1998年8月12日出生,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肇庆市高要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6日被抓获,同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辩护人李贤庚,广东七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何俊友,绰号“狗西”,男,199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肇庆市端州区人,家住肇庆市端州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7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被告人梁家文,绰号“新疆”,男,199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肇庆市高要区人,家住肇庆市高要区。2014年11月3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5年2月12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高要区看守所。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以肇要检诉刑诉〔2017〕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景恒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何俊友、梁家文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雯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景恒及其辩护人李贤庚,被告人何俊友、梁家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钟景恒伙同莫某琪、邱某、陈某坤(3人另案处理)去到肇庆市高要区南岸富源华庭门口处,盗得被害人容某1停放在该处的粤W×××××号红色男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63元),得手后逃离现场,后因该车故障丢弃在路边。2017年1月12日凌晨,被告人钟景恒伙同邱某、陈某坤去到肇庆市高要区南岸粮食局附近一小区楼下,盗得被害人何某1停放在该处的粤H×××××号黄色喜马牌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907元),后被告人钟景恒通过蓝某1将该车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销售给“乌鼠B”。该车现已发还被害人。2016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钟景恒、莫某琪明知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然收购了邱某、陈某4坤在肇庆市端州区嘉湖新都市广发银行门口处盗得的被害人邓某1停放在该处的粤H×××××号黑色陆慷光洋牌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48元),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1,从中获利。该车现已发还被害人。2016年8月11日,被告人何俊友、梁家文去到肇庆市端州区车城喜爱夜蒲酒吧门口,盗得被害人黄某1停放在该处的粤H×××××号蓝色豪悦牌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399元,后该车被改成金色)。后两人将该车出售给被告人钟景恒、莫某琪。被告人钟景恒、莫某琪明知该车是盗窃所得仍予收购,并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梁某1,从中获利。该车现已发还被害人。2016年10月25日晚上,被告人何俊友伙同他人去到肇庆市端州区车城皇马会酒吧门口处,盗得被害人周某1停放在该处的粤H×××××号蓝色双菱牌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755元),后将该车出售给被告人钟景恒、莫某琪。被告人钟景恒、莫某琪明知该车是盗窃所得仍予收购,并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出售给傅某1,从中获利。该车现已发还被害人。2016年12月4日晚上,被告人何俊友伙同他人去到肇庆市端州区汇星苑处,盗走了被害人何某2停放在该处的粤H×××××号白色双健牌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784元),后将该车出售给被告人钟景恒、莫某琪。被告人钟景恒、莫某琪明知该车是盗窃所得仍予收购,并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出售给魏某1,从中获利,该车现已起回。2016年10月5日凌晨,被告人何俊友伙同他人去到肇庆市端州区端州三路晴天网吧楼下处,盗走了被害人邓某2停放在该处的粤H×××××号黑色金田牌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742元),后将出售给他人。2016年9月14日晚上,被告人何俊友伙同他人去到肇庆市端州区天宁北路辉煌网吧门口处,盗得被害人彭某1停放在该处的粤H×××××号棕黄色赤兔马牌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56元),后将出售给他人。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钟景恒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钟景恒、何俊友、梁家文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户籍证明材料、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被告人及同案人的指认照片,证人魏某1、陈某1、傅某1、陈某2、梁某1、梁某2的指认照片,被害人指认照片,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说明材料,(住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钟景恒、何俊友、梁家文及多名同案人的指认现场笔录,被告人钟景恒、何俊友、梁家文及多名同案人的辨认笔录,证人罗某基、陈某3、蓝某1、魏某1、梁某1、陈某1等人的辨认笔录;3、证人罗某基、陈某3、蓝某1、魏某1、梁某1、梁某2、陈某1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容某1、何某1、郑某、黄某1、周某1、何某2、彭某1、邓某2的陈述;6、同案人莫某琪、邱某、陈某4坤、朱某、刁某健、吴某、区某乐的供述和辩解;7、被告人钟景恒、何俊友、梁家文的供述和辩解等。足以证实查明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景恒、何俊友、梁家文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景恒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代为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出对被告人钟景恒犯盗窃罪判处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何俊友判处九个月以上一年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梁家文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钟景恒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2、被告人钟景恒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是初犯、偶犯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3、被告人钟景恒去到盗窃的案发现场没有动手,也没有提供工具,其本意是收购盗来的摩托车然后出售渔利,因此,其没有盗窃的主观故意;4、案发后,被告人钟景恒的家属代为赔偿了有关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关被害人也出具了谅解书,表示谅解。依法可酌情对被告人钟景恒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景恒、何俊友、梁家文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钟景恒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代为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景恒、何俊友、梁家文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钟景恒、何俊友、梁家文在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家文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有前科劣迹,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景恒的家属代为赔偿了相关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对被告人钟景恒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钟景恒的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钟景恒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是初犯、偶犯,已经赔偿了相关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相关被害人的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钟景恒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钟景恒去到盗窃的案发现场没有动手,也没有提供工具,其本意是收购盗来的摩托车然后出售渔利,因此,其没有盗窃的主观故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钟景恒伙同同案人邱某、陈某4坤共同密谋盗窃摩托车,被告人钟景恒并在盗窃现场负责看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认定被告人钟景恒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钟景恒在盗窃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其应当从轻处罚。因此,对于被告人钟景恒的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景恒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6日起至2017年11月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人何俊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8年2月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人梁家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国明
代理
审判员 于长鸣
人民陪审员 陈晓意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柱宏适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