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刑更984号罪犯蓝光标,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畲族,江西省赣州市人,现在江西省赣州监狱服刑。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龙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蓝光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追缴诈骗的钱财1991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9月30日经本院以(2015)赣中刑执字第6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30日起至2020年2月19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赣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了对该犯的计分考核、奖惩审批及年度评审鉴定等证据材料,于2017年9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蓝光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在2015年6月至2017年6月的罪犯计分考核中,该犯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0次,单项表扬1次。本次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2100元。执行机关所提供的罪犯蓝光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经查证属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蓝光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并能积极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蓝光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30日起至2019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坚
审判员 王 艳
审判员 谭品珍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娅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