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15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列,男,1970年9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高万彬,男,1972年9月1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李连德,男,1969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李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8民初52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高万彬、李连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高万彬、李连德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高万彬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住房一套,但该住房之前有抵押与查封,本案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高万彬、李连德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案款在近期内难以执行兑现,现已将被执行人高万彬、李连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3000元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李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万彬、李连德(2017)渝0118执15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元烽
审 判 员 旷昌政
代理
审判员 覃魏枢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聂世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