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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1民初1472号

李会荣与何应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会荣,何应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1民初1472号

原告:李会荣,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

被告:何应全,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原告李会荣与被告何应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9月6日向原告邮寄送达了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1民初1472号民事裁定书和补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于2017年9月8日收到本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和补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的规定,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会荣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退回原告李会荣95元。

审 判 长 章 英

人民陪审员 雷 英

人民陪审员 肖道先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杨昌齐

书 记 员 文 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