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3执177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国,男,被执行人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建国与被执行人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人仲裁字(2017)第9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接到执行通知书起三日内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正处于破产重组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人仲裁字(2017)第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武劳人仲裁字(2017)第9号仲裁裁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夏亚非
审判员 姜大良
审判员 高 攀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