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3598号
原告:汪亮,男,1977年12月11日生,汉族,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伟,湖北省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陈建平,男,1962年7月9日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硚口区。
被告:李红,女,1963年10月15日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硚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亮与被告陈建平、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亮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亮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亮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进春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乔晓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