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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02执174号

吕振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振杰,孔凡刚,王树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02执174号申请人吕振杰。被执行人孔凡刚。被执行人王树芳。本院在执行吕振杰与孔凡刚、王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应有的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于2017年02月03日向被执行人下发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法律义务,我庭承办法官到被执行人住处送达传票、报告财产令等。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滨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反馈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车辆已查封,现下落不明。银行账户已冻结,但不足以支付欠款。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证券、工商信息等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602民初第16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乔兴明

审 判 员 高新华

审 判 员 张俊杰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代 春 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