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1执380号移送执行部门:顺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
被执行人:叶云,男,1974年11月25日,汉,无业,住福建省顺昌县。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被执行人叶云责令退赔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虽有存款信息,但账户余额不足以缴纳责令退赔,另查被执行人在房产、车辆、工商等管理部门亦无信息登记,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拥军
代理
审判员 王德华
代理
审判员 张朝峰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春英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欠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