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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执8503号

王容与盛晓金、张美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9-06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容,盛晓金,张美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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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3执8503号申请执行人王容,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执行人盛晓金,男,1983年1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执行人张美华,女,1980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申请执行人王容���被执行人盛晓金、张美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49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50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盛晓金名下房产另案已在拍卖,盛晓金、张美华、盛秋明、蒯培珍名下房产因未析产暂不宜处置,除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存款等可处置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但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适宜处置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之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仍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49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卞 渊

审 判 员  袁晓鹏

人民陪审员  沈建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朱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