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8执620号申请执行人王国芹,女,195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河县。被执行人程文喜,男,194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方正县。本院于2017年7月4日依据已生效的(2013)同民二初字第21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王国芹申请执行程文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程文喜已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同民二初字第2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冬伟
审判员 于立春
审判员 郎天蓉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泽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