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4刑初190号公诉机关湘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浩,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湖南省湘阴县人,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经商,案发前原系湘阴县发改局行政审批股股长,住湘阴县。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6月22日被湘阴县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6月15日经该院重新取保候审,同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同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现在家。辩护人胡岳皋,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湘阴检公诉刑诉(2017)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浩犯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浩及其辩护人胡岳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2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的通知》。湘阴县发改局接到通知后,召集包括湖南鼎好农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好公司)在内的几家企业开会,传达了通知精神。时任局长刘某贤(已去世)明知鼎好公司不符合条件,仍要求其申报鸡粪处理项目,并安排当时的投资综合计划股股长江浩协助鼎好公司办理申报的相关事宜。刘某贤向鼎好公司老总杨某1(已判刑)推荐了湖南湘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诚公司)为其制作申报材料。湘诚公司的负责人邹某到鼎好公司现场考察后,和杨某1签订了工程咨询合同,合同约定湘诚公司为鼎好公司编制材料。鼎好公司向湘诚公司支付12万元编制费。2010年8月,湘诚公司将鼎好公司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基本情况表的电子版本发给江浩。2010年8月17日,被告人江浩明知鼎好公司不符合申报条件并且申报材料不齐全,仍然根据两份电子资料起草了《关于核准湖南鼎好公司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规模化鸡场粪便综合利用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提交主管副局长陈某、局长刘某贤签字后正式发文。2010年8月20日,县发改局将鼎好公司等四家企业申报的项目上报岳阳市发改委。鼎好公司申报项目立项后,刘某贤要求江浩指导杨某1准备申报材料。江浩从档案室复印了一套房地产项目的申报资料,和杨某1在湘北文印店见面。江浩告诉杨某1参照房地产项目资料,修改名称和申报事项、投资额等内容,制作符合鼎好公司申报的相关材料。杨某1将虚假的材料做好后,交给邹某。湘诚公司据此为鼎好公司编制了资金申请报告,交到省发改委专家评审中心,拿到评审意见后,湘诚公司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了修改。2010年10月11日,省发改委将包括鼎好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呈报国家发改委,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投资备选项目。鼎好公司的项目通过了审批,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人民币320万元。2011年12月22日,湘阴县财政局拨付专项资金100万元到鼎好公司农行账户。2012年1月13日,拨付100万元到鼎好公司账户。2012年12月12日,国家审计署对鼎好公司的项目进行审计发现:鼎好公司申报资料的内容与审计调查核实的内容不符;鼎好公司项目实施未执行有关规定;项目完成投资仅73万元。2016年6月22日,被告人江浩主动向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投案。2016年8月5日,湘阴县人民检察院反渎局从县财政局依法扣押江浩滥用职权涉案款120万元。该院以被告人江浩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造成国家专项资金损失32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提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江浩对事实、定性均无异议,但提出公诉机关指控他造成的320万元损失中有120万元县财政局并未拨付给鼎好公司,且杨某1实际套取的200万元中有85万元用于项目开支,还有40万元杨某1已退赃,这245万元应从损失中予以剔除。故本案所造成的损失应认定为75万元。同时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对于本案的定性无异议,但辩护提出:
一、对指控被告人江浩造成国家损失32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持异议。①湘阴县财政局实际仅向涉案的鼎好公司拨款200万元,余下的120万元仍在县财政局账上未拨付;②县财政局下拨给鼎好公司的200万元中的85万元,该公司全部用于咨询和工程建设(其中咨询费用12万元、工程建设73万元)。③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1在事发后已退款40万元。上述三项共计245万元应从犯罪金额中剔除。故被告人江浩所造成的国家损失为75万元。
二、被告人江浩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并有自首、真诚悔罪等情节,请求对其予以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的通知》。湘阴县发改局接到通知后,召集包括湖南鼎好农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好公司)在内的几家企业开会,传达了通知精神。时任局长刘某贤(已去世)明知鼎好公司不符合条件,仍要求其申报鸡粪处理项目,并安排当时的投资综合计划股股长江浩协助鼎好公司办理申报的相关事宜。刘某贤向鼎好公司老总杨某1(已判刑)推荐了湖南湘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诚公司)为其制作申报材料。湘诚公司的负责人邹某到鼎好公司现场考察后,和杨某1签订了工程咨询合同,合同约定湘诚公司为鼎好公司编制材料。鼎好公司向湘诚公司支付12万元编制费。2010年8月,湘诚公司将鼎好公司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基本情况表的电子版本发给江浩。2010年8月17日,被告人江浩明知鼎好公司不符合申报条件并且申报材料不齐全,仍然根据两份电子资料起草了《关于核准湖南鼎好公司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规模化鸡场粪便综合利用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提交主管副局长陈某、局长刘某贤签字后正式发文。2010年8月20日,县发改局将鼎好公司等四家企业申报的项目上报岳阳市发改委。鼎好公司申报项目立项后,刘某贤要求江浩指导杨某1准备申报材料。江浩从档案室复印了一套房地产项目的申报资料,和杨某1在湘北文印店见面。江浩告诉杨某1参照房地产项目资料,修改名称和申报事项、投资额等内容,制作符合鼎好公司申报的相关材料。杨某1将虚假的材料做好后,交给邹某。湘诚公司据此为鼎好公司编制了资金申请报告,交到省发改委专家评审中心,拿到评审意见后,湘诚公司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了修改。2010年10月11日,省发改委将包括鼎好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呈报国家发改委,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投资备选项目。鼎好公司的项目通过了审批,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人民币320万元。2011年12月22日,湘阴县财政局拨付专项资金100万元到鼎好公司农行账户。2012年1月13日,拨付100万元到鼎好公司账户。2012年12月12日,国家审计署对鼎好公司的项目进行审计发现:鼎好公司申报资料的内容与审计调查核实的内容不符;鼎好公司项目实施未执行有关规定;项目完成投资仅73万元。2016年6月22日,被告人江浩主动向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6年8月5日,湘阴县人民检察院反渎局从县财政局依法扣押江浩滥用职权涉案款120万元。2016年10月27日,湘阴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证实杨某1事发后已退赃40万元。另查明,杨某1因诈骗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明①他经营的鼎好公司于2007年12月份在县工商局注册登记,注册资本200万元。经营业务是养鸡、销售鸡。2009年下半年他聘请了易会计在公司做账、报税。②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时任县发改局局长刘智贤电话通知他着手申报鸡粪处理的项目,并准备申报所需的营业执照、会计报表、环评报告等资料。刘局长在得知他公司不具备申报条件的情况下,安排江浩帮他制作资料。两天后,江浩告诉他,其舅舅刘某贤局长已安排他俩同到县湘北文印店制作资料。之后,刘局长又安排陈某、江浩与他同到已联系好的长沙一咨询公司洽谈。在该咨询公司老总邹某的要求下,上述人员到鼎好公司进行了现场考察,均认为不符合申报条件。2010年8月份的一天傍晚,他和江浩同到湘北文印店,将江浩要他带来的公司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交给了店员,要店里的范老板按要求修改,并制作了虚假的国土使用证、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营业执照(其中将营业执照中注册资金的200万元修改为了1000万元)。他中途先离开了。几天后,他到江浩办公室将文印店制作的资料交给了江浩。之后,在他请刘某贤、陈某、江浩和易会计吃饭时,刘某贤向江浩引荐易会计,要易会计依江浩的要求制作申报项目的会计报表。他自己则按刘局长的安排另外制作了两份虚假的机械合同及银行信用等级评定的批复(该批复是江浩利用其他公司提供的银行信用等级底稿制作的)、会计报表(是江浩安排他到农业银行调取公司的真实流水后,再要文印店修改的)、银行客户对账单,并将上述全部虚假资料交给咨询公司评审装册。江浩拿走了其中几套。2012年12月份,为了应付国家审计署长沙特派办的审计,刘局长安排易会计做了套虚假的会计报表。③为了申报项目,他于2011年左右在江浩办公室送给了江浩2000元现金。后他嫁女及父亲过世,江浩分别送了1000元的人情。2、证人邹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度,她与杨潇各占股50%,合伙成立了湘诚公司,主要业务是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等。2010年6月份的一天,湘阴县发改局的工作人员打他电话讲,该县有一家公司想申请环资类项目,请她公司做申报资料。当天,她与江浩、陈某、杨某1一起就申报项目进行商谈。具体由江浩、陈某介绍了鼎好公司的情况。她们公司到鼎好公司作了实地考察后,由她与杨某1签订了工程咨询合同。约定由湘诚公司为鼎好公司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鼎好公司支付12万元编制费。2010年8月份,她公司制作好了申请报告,江浩为评审和存档拿走了8份。当年9月份,江浩将上述报告交到省发改委按环资类项目进行评审。3、范某的证言。证明①他系湘北轻印城老板。2007年起他开始经营湘北轻印城,店面在本县江东路新时空大酒店附近,经营范围主要是打字、扫描等。②2010年7、8月份的一天,杨尚武和县发改局的江浩到他店里将湘阴县环保局关于鼎好公司规模化养鸡场粪便综合利用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意见、湘环评批(2010)066号、2008年3月18日的鼎好公司国土证等公文资料交给他,在江浩的指导下,他对上述资料名称、内容进行了修改、扫描。几天后,杨某1取走了上述虚假资料。他对被告人江浩进行了辩认,指证江浩就是当时指导他制作、修改文件的人。4、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明2007年他弟弟杨某1成立了鼎好公司,主营养鸡。他开始并不知道2010年9月份该公司曾向国家发改委申报了2011年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重大示范项目资金,到2013年3月份杨尚武被岳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传唤问话回来后对他讲鼎好公司在从上面争取资金的过程中做了虚假资料,希望他能把这事承担下来。次日,他被通知到岳阳市公安局问话。在2013年3月6日讯问笔录中他供述的内容均是虚假的,实际上他并不清楚鼎好公司申报项目的情况。至于申报项目的虚假资料来源,除了银行对账单是杨某1要他制作的外,虚假的国土证、环评报告批复、营业执照等都不是他经手的。其中银行对账单是2010年下半年杨某1提供了原始银行对账单,要他在县老汽车站西边一打印店制作增加了对账单上的现金交易量。5、证人易某1的证言。证明①2010年度杨某1以600元/月聘请他在鼎好公司制作税务申报资料。2010年7、8月份的一天,杨某1电话联系他,称自己报项目需要一些材料,并提供了一本书要他尽快将其中的财务报表制作出来,再将公司名称改为鼎好公司。他即对2008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08年12月现金流量表、2009年2月3日资产负债表、2009年12月现金流量表、2010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2010年6月现金流量表进行了编辑,将公司名称改为鼎好公司,但未改动数额,且未盖章。他将上述虚假资料交给了杨某1。几天后的19时许,杨某1电话将他约至湘北轻印城,当时在场的还有县农业银行的易某2等人,他没有看到江浩。杨某1要他根据之前打印的财务报表制作审计报告,他认为财务报表是虚假的,审批通不过,拒绝了杨某1,后来对方找了其他人制作。②在湘北轻印城制作的资料后的一天,杨某1告诉他,江浩在这个项目制作资料时帮了忙,要他将鼎好公司的营业执照等资料交给对方并就财务报表再与江浩沟通。而实际上他没有就此与江浩沟通,江浩也没为财务报表找过他。6、证人左某1的证言。证明自己是一名会计。2011年7月份,湘阴农行的罗某要他为鼎好公司贷款进行审计。几天后,该公司法人杨某1依他的要求提供了会计凭证和账本。他审核后将工作底稿寄到了湖南中智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但他不确定鼎好公司提供账本和会计凭证的真实性。7、证人罗某的证言。证明他是农业银行信贷部的工作人员。2009年度杨某1多次向县发改局局长刘某贤提出要申报一个项目。直到2012年年底左右,杨某1跟他讲,自己的鼎好公司申报了一个项目,国家下拨了200万元。后来国家审计署发现他公司在申报中存在问题。并证明2010年7、8月份左右,杨某1在申报过程中打他电话,要他将鼎好公司的银行对账单流水打印一份送到了湘北轻印城。经过辨认,他发现杨某1将公司账户上流水的800多万元虚增至了3000多万元。8、证人左某2的证言。证明①鼎好公司于2007年底成立。主要经营农业养殖。在2011年5月份之前,该公司仅有一栋办公楼和一栋一层的房屋,法定代表人是他岳父杨某1。②他与岳父杨某1之间一直有经济往来。2011年发改委等部门批准了对鼎好公司的补助项目。同年12月23日及2012年1月13日,县财政局分别拨付100万补助资金到鼎好公司账上。后杨某1将这200万元转到了他农行卡上,算是给他的还款。2012年年底,国家审计署对鼎好公司的项目进行审计,认为鼎好公司骗取了国家的专项资金,并对他进行了调查。9、证人程俊(原湖南省发改委环资处副处长)的证言。证明他于2010年度经手了鼎好公司申报的环资类项目。该公司在申报中提交了虚假证明材料。这是因为该公司本身不应该恶意骗取国家专项资金。且县级发改部门,对相关材料审查不严所致。并对当年企业申报环资类项目应具备的条件和材料做了说明。10、证人芦弄生(湖南省发改委投资评审中心项目四处处长)的证言。证明2010年9月,省发改委委托评审中心对各单位申报的环资类项目的经济性、技术的合理性和产业政策的符合性进行评审,他处确定了评审时间和地点后,向县市发改局下发会议通知。湘阴的鼎好公司参加了评审。评审会后出具了正式的专家组评审意见。11、证人陈某的证言(湘阴县发改局副局长)。证明①他任湘阴县发改局副局长期间,一直分管固定资产投资。2010年固定投资股股长是江浩。国家发改委的文件对项目申报有明确要求。企业单位应主动提交申请报告等材料,发改委对项目应进行把关审查,再发出核准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再将所有申报资料交到评审中心评审。②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刘某贤局长要他同到鼎好公司查看现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1介绍了公司的情况。不久,县发改局收到了市发改委转发的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的通知,要求各地申报2011年环资类项目。刘局长要将鼎好公司的项目作为备选项目申报。他认为该公司达不到申报条件。几天后,刘局长联系了长沙一咨询公司,咨询公司一行人考察鼎好公司现场后,咨询公司同意为该公司编制申请报告。因申报时间紧,县发改局没有审查相关材料。2010年8月16日,江浩依据咨询公司发给他的鼎好公司可研报告电子文档汇总后,将电子汇总表发给了市发改委。2010年9月11日,省发改委委托评审中心召开了评审会,对湘阴申报的几个项目进行了评审,他和江浩到了现场。2011年上半年,上级发改部门批复了鼎好公司的项目,国家补助了320万元。2012年年底,审计署对鼎好公司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审计,发现该公司在申报时提供了虚假资料。1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5月至2010年5月间,他担任县发改局投资股股长。科室工作人员是副股长江浩,分管局长是陈某。江浩主要负责收集并制作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相关资料。13、书证。(1)审计署移送处理书、审计署在审计中发现湖南鼎好公司在“规模化养鸡场粪便综合利用工程建设项目”中弄虚作假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现金。(2)国家发改委关于组织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1736号),选项条件第四项要求企业综合实力较强,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企业银行信用等级AA以上,资产负债率60%以下,项目资本金落实,企业净资产不低于所承担项目总投额。(3)银行交易流水、鼎好公司、杨某1、左某2的银行交易流水。(4)岳阳市发改委文件。证明筛选本市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申报项目24个,含鼎好公司。(5)岳阳市发改委文件、省发改委批复关于申报我县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1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的请示(湘阴发改投[2010]140号)、关于下达战略性新资产业(节能环保)和节约重大工程,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重大示范项目重大工业污染治理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岳发改[2011]387号、湘发改环资[2011]1177号)证明战备性新兴产业和节能、重大工程、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重大示范项目及重大工业污染治理工程。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鼎好公司属于该项目2011年中央预算投资计划第二批,计划内鼎好公司合计投资3295万元,中央预算内投资320万元。(6)审计取证单四份,含有附有注册资本为一千万元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市支行对鼎好公司信用等级评定为AA十级及以上信用级的批复、鼎好公司对项目完成情况的说明、专家评审意见、农业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08年部分支出的财务凭证。证明①鼎好公司中申报资料内容与审计调查核实内容不符,且经核实,该公司注册资金仅有200万元,项目资本金未落实,企业连年亏损,调查核实的鼎好公司实际情况与国家发改委规定申报的选项条件不符。②鼎好公司项目实施未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及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③资金去向为项目用73万元,挪用71万元,鼎好公司在县国税局纳税申报资料显示该公司2008-2012年11月全部销售收入为1569041.53元。(7)虚假的建设工程实物完成量工程款支付汇总、虚假建设施工合同、机械设备购销合同、虚假的73万元项目投资资料。(8)鼎好公司申报所使用的虚假相关财务报表。证明企业基本情况表上载明企业总额5688.82万元,资产负债率36.55%,项目总投资3295.47万元;鼎好公司2008-2010年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鼎好公司提供的2008-2011年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等相关财务报表;国税部门提供的2008-2012年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等相关财务报表。上述三种不同途径的鼎好公司财务报表,所注载内容均不一致。(9)湘阴县国土局于2013年1月10日出具的证明。证明经查询湘国用(2008)007268438号和鼎好公司在该局档案数据库中查无此信息,杨某1仅有一宗分摊面积为248.42㎡的用地,无其他土地信息。(10)湘阴县环保局于2013年1月10日出具的证明。证明县环保局审批环评项目(2010)066号为湖南健铭投资有限公司工业地产项目,非湖南鼎好公司规模化养鸡场粪便综合利用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11)银行凭证、进账单。证明湘阴地方财政分别于2011年12月23日、2012年1月13日拨款100万元至鼎好公司账户,鼎好公司收款后转至杨某1女婿左某2账户。(12)湘阴县工商局提供的鼎好公司企业注册的资料、验资报告。证明鼎好责任公司(私营),注册资本200万元。(13)2007年9月7日鼎好公司临时用地许可证。证明同意使用面积606平方米,期限二年。(14)税务部门证明。证明鼎好公司未在地税局第二分局办理税务登记,国税关于开增值税发票的收据统计。(15)中智诚联合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16)项目咨询费付款凭证。证明鼎好公司共支付12万元咨询费给湘城资询公司。(17)鼎好公司规模化养鸡场粪便综合利用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申报材料,湘阴县环保局报告审批意见、税务登记证、国土使用证、农行储户对账单、杨某1对真实性负责的声明、营业执照、银行信用等级评估批复、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告等。证明杨某1递交申报的资料内容均与所调取的真实材料内容不一致。(18)湘阴县委2002年4月15日关于印发《湘阴县计划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1年关于印发《湘阴县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县发改局关于明确《局党组成员、股室负责人及股室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19)县财政局出具的《关于做好盘活我县财政存量资金的请示》和2012年及以前年度上级专项转移支付收回情况表。建议县政府收回2012年及以前年度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663.21万元(含涉案的120万元),收回资金项目需要在2015年及以后年度继续实施的,作为新的预算项目,按相关程序重新申请和安排。(20)县发改局于2017年6月23日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人江浩系该局干部,2009年从县统计局调入。2009年至2015年任该局固定资产投资股股长。现任该股办事员。编制为全额事业编(参照公务员管理)。(21)本院(2016)湘0624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书。对杨某1的诈骗犯罪事实已予以了确认。杨某1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22)2016年10月27日湘阴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关于杨某1退还涉案资金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杨某1已退赃400000元。14、湘阴县人民检察院的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冻结款物移交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证明2016年8月5日,湘阴县人民检察院反渎局从县财政局依法扣押江浩滥用职权涉案款120万元。15、湘阴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江浩作出的社区调查评估意见及县漕溪港产业新区管理委员会及县发改局分别出具的请求对江浩从轻、免除处罚的请示。其中社区调查评估意见证明被告人江浩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16、被告人江浩的供述。其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供认①他于2009年从县统计局调入县发改局工作,2010年至2016年2月底担任投资股股长,2016年3月至今担任审批股股长。主要职责是对全县政法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城市档案馆建设、环资项目组织上报及权限内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等。②自己在工作中经刘某贤局长安排,由投资股经办,他经手帮助、指导鼎好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1制作了虚假的项目申报材料。具体行为有:他经刘某贤授意复印了一份2011年环资类项目补助的申报文件给杨某1。次日杨某1带他和陈某看了公司现场。他认为鼎好的条件很难达到申报要求。几天后,由刘局长联系的咨询公司给他发了一份鼎好公司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稿的电子版,内容不完整,有空数据。他即向刘局长汇报不能办理立项手续。刘要求咨询公司完善。两天后,咨询公司又给他发了一份鼎好公司的可行性报告电子版,他据此起草了一份同意立项的批复。经陈某、刘某贤审签后向鼎好公司下发了同意立项的批复。并证明鼎好这个项目是刘局长个人决定的,未经开会讨论,由他具体操作。该项目立项后,市发改局要求将湘阴申报这批环资补助的备选项目上报。后他依刘局长的要求复印了一套房地产项目的申报资料。次日,刘局长要他到湘北文印店指导杨某1制作了相关申报材料。后他与杨某1等人一起交给了长沙咨询公司的邹某。③鼎好公司申报的虚假材料中:环评批复、国土证是他在湘北文印社指导杨制作的,银行对账单、银行信用等级证书,是杨某1一农行朋友提供后再通过他指导制作的,财务报表是易会计做的。他们将资料上报后,2012年他与国家审计署驻长沙特派到杨的公司进行了考察,才知财政已经下拨200万元到该公司,还剩一百二十万元在湘阴财政账上。④庭审中,他提出他造成的损失应为人民币75万元。17、被告人江浩的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其中到案经过证明江浩于2016年6月22日主动向县检察院反渎局投案。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被告人江浩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鼎好公司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投资项目的申报条件,仍帮助该公司制作虚假的申报材料,并且在立项、申报过程中未严格履行审查职责,造成国家专项资金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
二、被告人江浩及其辩护律师均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浩的行为造成了国家专项资金损失的320万元中,县财政尚未拨付的120万元、鼎好公司工程建设及咨询费用支出的85万元及杨尚武已退赃的40万元,这三项共计245万元应予剔除。被告人江浩的行为造成了国家专项资金的损失应为75万元。
本院认为,1、鼎好公司虽通过制作虚假的申报材料获得了国家专项资金320万元,但实际拨付到鼎好公司账户的资金为200万元,另120万元一直在县财政局账户上,至2016年8月5日被县检察院依法扣押。故这120万元并未造成国家专项资金的损失,不应计为损失金额。2、杨尚武在事发后已退赃40万元,挽回了损失,应予剔除。3、至于鼎好公司通过制作虚假材料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人民币320万元后,用于工程及咨询开支的85万元,是该公司实施诈骗后的后续行为和公司的内部行为,实为诈骗资金的去向,不应从所造成的损失金额中剔除。故本案所造成的损失应为人民币160万元。公诉机关将所获得的中央预算内投资320万元全部认定为损失不当,不予支持。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三、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江浩根据局长刘智贤的授意和安排为鼎好公司起草批复,指导准备申报材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江浩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湘阴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江浩作出的调查评估意见,证明其罪前无违法犯罪记录,认罪悔罪态度好。县发改局亦请求对被告人江浩免除处罚。考虑江浩在履职中的滥用职权行为为领导安排,是从犯,且有自首情节,结合其平日一贯表现,依法对其免除处罚。对湘阴县检察院依法扣押的违法所得12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江浩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对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娟
人民陪审员 易平西
人民陪审员 周学良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曾 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