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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3102号

王新四、赵松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9-22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3102号

申请执行人:王新四,男,1949年6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执行人:赵松松,男,1987年5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10497号王新四与赵松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赵松松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赵松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尚应偿付申请执行人款项23399元,并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93元、执行申请费250.9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传亭

审 判 员  莫建江

代理

审判员  胡 超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施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