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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2721执84号

申请执行人王金平与被执行人孟庆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呼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金平,孟庆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2721执84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平被执行人孟庆水本院在执行(2017)黑2721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孟庆水已自行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呼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2721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年军

代理

审判员  李卫华

代理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龙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