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2721执84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平被执行人孟庆水本院在执行(2017)黑2721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孟庆水已自行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呼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2721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年军
代理
审判员 李卫华
代理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龙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