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3执42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沈春香,女,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奚邦程,男,197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不详,职业不详,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执行人:黎美丽,女,汉族,文化程度不详,职业不详,住安徽省芜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沈春香诉被执行人奚邦程、黎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等资产,所查明房产和债权已采取相应措施,但房产为轮候查封,债权未到期,故应认定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根建
审判员 周 阳
审判员 沈世鸿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