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5执128号
申请执行人:王似荣,男,1979年3月2日生,汉族,个体,住乐安县。
被执行人:任剑晖,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湖坪乡财政所所长,住乐安县。申请执行人王似荣与被执行人任剑晖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标的额为1070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2533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似荣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钰
审判员 胡立新
审判员 尤武宗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亚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