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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执720号

瑞金市汇鑫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曾广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瑞金市汇鑫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曾广盛,欧国民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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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81执720号

申请执行人:瑞金市汇鑫融小额贷款��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金市中山南路锦绣花园A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596508613J。

法定代表人:刘修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曾广盛,男,1972年12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会昌县人,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欧国民,男,1981年1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会昌县人,住会昌县,申请执行人瑞金市汇鑫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广盛、欧国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781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瑞金市汇鑫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曾广盛清偿借款本金385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欧国民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要求两位被执行人承担受理费9906元及案件执行费5824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曾广盛、欧国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17年4月6日起,多次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曾广盛、欧国民名下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注册登记情况。未查询到曾广盛有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注册登记情况;查询到欧国民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已通过网络额度冻结了其银行存款,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欧国民车辆信息以及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9月份到瑞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屋登记情况,未查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曾广盛、欧国民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将被执行���名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到位的标的额为借款本金385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综上所述,因本案在执行期限内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瑞金市汇鑫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小通

审判员  黄 嵘

审判员  钟永红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燕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