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2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宝羲,男,1985年3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232302198503055311,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安达市火石乡太平山村4组24号。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福建兴福盛石材经销部,住所地哈尔滨市禧龙石材市场2期4街区4号。阮华弟,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50123198412053034,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禧龙石材市场2期4街区4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东环新村17号204单元。本院在执行王宝羲与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福建兴福盛石材经销部、阮华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福建兴福盛石材经销部、阮华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王宝羲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33621.92元,未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福建兴福盛石材经销部、阮华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将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福建兴福盛石材经销部、阮华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晓冬
审判员 李北涛
审判员 付建新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孟昭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