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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91执恢101号

田强、刘文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强,刘文历,刘成一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91执恢101号

申请执行人:田强,男,1973年7月4日出生。

被执行人:刘文历,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

被执行人:刘成一,男,1936年2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田强与被执行人刘文历、刘成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日开民一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和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恢复执行,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7年10月3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或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申请执行人田强与被执行人刘文历、刘成一民间借贷纠一案现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审判员  盛坚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丁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