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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02民初4354号

周口市川汇区李埠口乡苑寨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与周口市川汇区李埠口乡苑寨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口市川汇区李埠口乡苑寨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周口市川汇区李埠口乡苑寨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02民初4354号

原告:周口市川汇区李埠口乡苑寨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

负责人:陈海西,男,汉族,1959年3月17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系该组组长代表人:苑本团,男,汉族,1957年9月28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周口市川汇区李埠口乡苑寨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苑乃强,系该村主任。

原告周口市川汇区李埠口乡苑寨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与被告周口市川汇区李埠口乡苑寨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

原告周口市川汇区李埠口乡苑寨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口市川汇区李埠口乡苑寨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以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且无规避法律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口市川汇区李埠口乡苑寨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毛 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常凯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