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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2132号

重庆市汇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一伦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9-2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213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汇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东路31号,组织机构代码68392448-X。法定代表人苏俊,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一伦,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执行重庆市汇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一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王一伦邮寄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重庆市汇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8000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公告费30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320元,经查被执行人王一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一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2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公告费30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兑现。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文德

审 判 员  余 斌

代理

审判员  王伟强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 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