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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2刑初259号

钟顺、江增金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卓某1,卓某2,卓某3,卓某4,钟顺,江增金,梁欣,林星豪,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古田营销服务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2刑初259号公诉机关古田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卓某1,男,194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系林某丈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卓某2,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系林某之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卓某3,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系林某之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卓某4,女,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系林某之女。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诉讼代理人江惠陈,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钟顺,男,1994年8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畲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古田县,住古田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余根博,福建立胜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江增金,男,199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梁欣,男,199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林星豪,男,199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诉讼代理人周良森,古田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古田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古田县城东614中路前山老区大厦二楼左侧。

负责人:曾淋。诉讼代理人陈捷,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系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古田营销服务部员工。古田县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公刑诉[2017]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卓某1、卓某2、卓某3、卓某4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传忠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卓某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卓某1、卓某2、卓某3、卓某4共同诉讼代理人江惠陈、被告人钟顺及其辩护人余根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江增金、梁欣、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林星豪及其诉讼代理人周良森、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古田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都邦保险古田服务部”)诉讼代理人陈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7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钟顺酒后驾驶闽J×××××号二轮摩托车并搭载二人,途中碰撞被害人林某,造成林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其本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钟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75㎎/100ml。钟顺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不负本事故责任。同年3月20日,钟顺主动投案。

公诉机关为支持指控,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钟顺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且有醉酒驾驶、超员搭载等行为,可从重处罚;鉴于其系自首,无前科,依法可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卓某1、卓某2、卓某3、卓某4诉称,经济损失为死亡赔偿金人民币(币种,下同)612243.1元、丧葬费2935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处理交通事故费用2000元,共计693602.1元。请求判令:1、追究钟顺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2、都邦保险古田服务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钟顺、江增金、梁欣、林星豪四人连带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693602.1元,扣除交强险赔偿之外的责任。提交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死亡医学证明、村民委员会证明、营业执照、常住人口登记卡、购房发票、水电立户证明、购房合同、务工证明等。

被告人钟顺对指控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钟顺系自首,无前科,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主观恶性小,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民事部分:1、死亡赔偿金不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2、处理交通事故费用2000元没有法律依据,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3、对丧葬费29359元没有异议,且钟顺已经先行支付30000元费用。提交残疾人证一份,表明钟顺父亲系残疾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江增金答辩没有意见。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梁欣答辩没有意见。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林星豪答辩认为,1、其不是本案诉讼主体,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且计算年限为16年,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丧葬费包括处理交通事故费用,且处理交通事故费用也不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定赔偿范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都邦保险古田服务部答辩认为,根据规定,驾驶人醉酒驾驶,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在垫付费用后,保险人有权向标的车主以及致害人追偿。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本案伤者因事故发生后当晚死亡,未涉及医疗费垫付,故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关于原告的各分项诉请金额,保险公司均无异议。提交证据:交强险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钟顺持有C1机动车驾驶证。2017年2月17日21时30分许,钟顺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闽J×××××号二轮摩托车搭载梁欣、林星豪从古田县城东614中路沿古屏路往嘉兴四季小区行驶,途经凤湖线48KM+500M路段时,钟顺因未注意观察道路前方路面情况,致闽J×××××号二轮摩托车碰撞在道路非机动车道行走的被害人林某,造成林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钟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钟顺被送往医院治疗。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钟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75㎎/100ml。经古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钟顺醉酒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负本事故全部责任,林某不负本事故责任。同年3月20日,钟顺主动到古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钟顺已先行支付林某亲属赔付款30000元;闽J×××××号二轮摩托车在都邦保险古田服务部投有交强险。上述事实,被告人钟顺在庭审中没有异议,且有证人林星豪、梁欣、江增金证言,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照片,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强险保险单,赔偿协议书、收条,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古田县卓洋乡秀峰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营业执照、常住人口登记卡、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水电立户证明、务工证明等证据能够证实林某长期生活轨迹在古田县,经常居住地在古田县城东街道乾丰香山,系长期生活在城镇,故林某赔偿标准按城镇标准计算。同时,林某出生于1953年3月8日,福建省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014.3元/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3138元/年。附带民事诉讼人原告人卓某1、卓某2、卓某3、卓某4因林某死亡造成经济损失有:主张丧葬费29359元,未超过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主张死亡赔偿金612243.1元中合理部分576228.8元(36014.3元/年×16年),予以支持;林某亲属在办理丧葬事宜必然会产生相应的交通费,结合林某近亲属人数及本案具体情况等,主张交通费2000元,予以支持,以上合计607587.8元。各原告人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故都邦保险古田服务部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卓某1、卓某2、卓某3、卓某4110000元。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款项497587.8元,卓某1、卓某2、卓某3、卓某4与钟顺、江增金、林星豪于2017年9月28日达成庭外调解,约定:1、钟顺、江增金、林星豪自愿共同一次性赔偿卓某1、卓某2、卓某3、卓某4因林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计370000元(含此前已支付的赔偿款30000元,但不含交强险部分);2、本案中都邦保险古田服务部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法院依法裁决;3、卓某1、卓某2、卓某3、卓某4自愿撤回对钟顺、江增金、林星豪、梁欣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并对钟顺的行为表示谅解,要求对钟顺从轻处罚。钱款已当场支付。受本院委托,古田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钟顺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并出具报告,表明钟顺平时表现良好,有悔罪表现,其亲属及户籍地基层组织愿意对钟顺进行监管。关于都邦保险古田服务部辩解认为,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医疗费,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本案伤者因事故发生后当晚死亡,未涉及医疗费垫付,故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查,闽J×××××号二轮摩托车在都邦保险古田服务部投有交强险,且林某的死亡产生相应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属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项目,都邦保险古田服务部应依法赔偿给卓某1、卓某2、卓某3、卓某4110000元。故都邦保险古田服务部此项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钟顺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无前科劣迹,且已与江增金、林星豪等人赔偿林某亲属经济损失370000元,取得谅解,依法可对钟顺从轻处罚。结合钟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具备的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辩护人认为钟顺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等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古田营销服务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卓某1、卓某2、卓某3、卓某4计人民币1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林光义

审 判 员  黄晓芬

人民陪审员  郑志城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海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点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