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91执1733号
申请执行人:陈雄霞,女,汉族,1994年7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执行人:成都康建宝芝堂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1栋26层2601号。
法定代表人:徐强。本院在执行陈雄霞与成都康建宝芝堂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案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工资5379元。执行过程中,在本院辖区内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成都康建宝芝堂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在本辖区内的房产、车辆、国土、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此情况,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院遂对本案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双方协商,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仅向其支付4000元后即放弃其他债权。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4000元后经多次催收后,拒绝缴纳执行费。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逾三个月,拟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成青劳人仲委裁字(2017)第0005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彤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