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9民初1146号
原告:曹大云,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被告:张明华,男,195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原告曹大云与被告张明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争议较大,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夏 虹
人民陪审员 杨朝友
人民陪审员 罗 容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尹 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