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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9民初1146号

原告曹大云与被告张明华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曹大云,张明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9民初1146号

原告:曹大云,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被告:张明华,男,195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原告曹大云与被告张明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争议较大,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夏 虹

人民陪审员  杨朝友

人民陪审员  罗 容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尹 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