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2295号
原告:株洲市熙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纺织路14号12栋503号。法定代表人刘维。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被告:王菊章,女,194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熙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菊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熙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熙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株洲市熙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市熙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 青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木建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