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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8执保454号

武城县通达运输有限公司、杨兵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城县通达运输有限公司,杨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保454号申请人武城县通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李家户镇政府街。法定代表人梁恩来,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杨兵,男,198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审理申请人武城县通达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兵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杨兵银行存款3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利益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杨兵银行存款3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武城县通达运输有限公司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的保险利益30万元。案件申请费2020元,申请人武城县通达运输有限公司已预交,结案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负担的数额。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佃富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