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2303号申请执行人朱从秀,女,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新都区大丰德成印花厂,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大丰铁路村2社,组织机构代码L09483953。经营者邓代明,男,196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忠县。申请执行人朱从秀与被执行人新都区大丰德成印花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14民初2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都区大丰德成印花厂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从秀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14民初2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长 徐 勇
审判员 黄 勇
审判员 蒋 洪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荣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