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91执保22号
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288号金色地标大厦第26-27楼。
法定代表人:樊志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义,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子建,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岳阳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大江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杨白红。
被
申请人:何平,男,汉族,湘阴县人,住。
被
申请人:任卫平,男,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
被
申请人:吴尧安,男,汉族,汨罗市人,住。
被
申请人:张益民,男,汉族,湘阴县人,住。
被
申请人:田新华,女,汉族,汨罗市人,住。
被
申请人:巢建军,男,汉族,汨罗市人,住。
被
申请人:杨三保,男,汉族,湘阴县人,住。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湖南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岳阳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民公司)、何平、任卫平、吴尧安、张益民、田新华、巢建军、杨三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受理。申请人信达湖南分公司于次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富民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90万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何平、任卫平、吴尧安、张益民、田新华、巢建军、杨三保名下房产证号分别为00××12、00××24、00××19、00××17、00××11、00××05、00××24的房产。(2017)湘0691民初398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9月29日移送本院执行局实施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一、查封被申请人张益民名下的位于屈原管理区区机关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号)的产权交易手续,查封、冻结期限为贰年,自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许建明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彭智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