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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2执402号

唐铁兵、当阳市武德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铁兵,当阳市武德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王卫兵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2执402号申请执行人唐铁兵,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被执行人当阳市武德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机构代码568328658,住所地当阳市坝陵开发区坝陵村七组。法定代表人王卫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卫兵,男,1972年6月4日出生,住当阳市。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582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当阳市武德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产经拍卖流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王卫兵下落不明,未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一定时期内难以继续进行(本次应执行金额20100元、案件受理费160元、执行费200元;未执行金额20100元、案件受理费160元、执行费200元),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当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582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圣宏执行员  肖中新执行员  王 龙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钟 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