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4执554号
申请执行人:程建峰,男,196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化峪镇梁村。
被执行人:吴友信,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稷峰镇吴城村。
被执行人:陈妙丽,女,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稷峰镇吴城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建峰与被执行人吴友信、陈妙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友信、陈妙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妙丽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淑菁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淑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