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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4执554号

程建峰与吴友信、陈妙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建峰,吴友信,陈妙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4执554号

申请执行人:程建峰,男,196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化峪镇梁村。

被执行人:吴友信,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稷峰镇吴城村。

被执行人:陈妙丽,女,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稷峰镇吴城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建峰与被执行人吴友信、陈妙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友信、陈妙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妙丽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淑菁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淑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