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8629号罪犯段董平,男,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现在江西省赣江监狱服刑。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2015)金义刑初字第460号刑事判决,认定段董平犯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赣江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8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9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赣江监狱代表刘某、张某出庭报请减刑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游子标、林俊和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段董平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段董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10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赣江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段董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段董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8月9日起至2019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燕
审判员 简布礼
审判员 龚 燕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楚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