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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3863号

王秀如与王青利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王秀如,王青利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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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3863号

原告:王秀如,女,194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和平,内黄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青利,男,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田、张蓉蓉,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秀如与被告王青利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

原告王秀如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秀如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秀如负担。

审判员  张红周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白瑞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