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3863号
原告:王秀如,女,194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和平,内黄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青利,男,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田、张蓉蓉,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秀如与被告王青利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
原告王秀如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秀如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秀如负担。
审判员 张红周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白瑞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