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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5执保2号

陈春香与宋长会、刑骞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1025执保2号申请执行人陈春香,1976年4月17日生,女,住镇安县。被执行人邢骞,1974年4月2日生,男,住镇安县。被执行人宋长会,1973年10月28日生,女,住镇安县。本院在审理陈春香与邢骞、宋长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2017)陕1025民初665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对被申请人宋长会所有的陕A888**号小型客车予以查封。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依法向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宋长会所有的陕A888**号小型客车予以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1025民初665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来自: